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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全国高协)-私家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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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抗冲 发表于 2012-3-7 22: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全国高协)-私家侦探网

呼喊政府诚信、乞求司法公正

自2011年5月16日21时,李恒光(以下简称李)正在实验室为李的发明专利新品次日再上北京科博会做最后准备中,公安人员拿着民政部文件闯入说:“两年半啊,终于把你搞成非法组织了,跟我们走吧!”至今,一直关押在西城看守所(其间两次住进公安医院)。

被民政部判为“非法组织”者叫“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CHC),这是16年前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转化法》,由企业出全资,经科技部等多个部委的科技部门联合批准,并共同牵头组建的科技转化与产业化协作平台。当年,曾被国务院科教领导办公室领导在十五部委会议上肯定为:“是深入科技体制改革,科技工作市场化组织模式创新的典范……。”私家侦探
李恒光,山东人,56岁。在八十年代,与其他科技人员创办服务机构,帮助下海科研人员创业中,发现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很低的原因是较普遍存在:成果不成熟、产业化无条件配套等问题,便于90年开始规划创建“产业化中试基地”群工程。正当首个中试基地的第一期工程竣工之时,恰好赶上该市高新区挂牌,李有幸被安排在会上向莅临的国家科委等领导报告工作。此后不久,李就被科委领导邀回北京,动员与刚被国务院批准的国家863中心(即高技术中心)合作,说:这样科委方面即可全面支持中试基地建设,并能大量输入项目和资金。(转自私家侦探 http://kenzhao.com/)为此,科委方面还立即签发了“国科高字(1995)000号文件和签署了协议。接着由科委单方面到工商局提交了注册:“863高技术产业化公司(或)思可达高技术产业化中试配套公司”(以下简思可达)的申请。《申请》明确:该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就是: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通过创建协作网等方式,组织开展社会化的科技转化和产业化服务……。私家侦探

思可达公司于1995年底注册,成立后的第一项工作就是筹建“协作网”。期间李还先后被委派参与“国家863十周年汇报会”,并当面向时任分管科技工作的邹家华副总理汇报了拟以“协作网”方式,开展产业化服务的工作方案,当即受到他的热情肯定,称之为“好主意!好办法……”(见科委《简报》);还被委派参加了由全国人大费效通副委员长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各部委参加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实施座谈会”等相关重要活动。不久,由思可达公司和科委中心共同起草申报的组建“协作网”申请被批准,然后由思可达公司将“协作网”方案向有关部委汇报认可后,便由邵司长(思可达公司首任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了首批九个部委(核心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了组成“科技产业化协作联合体(协作网)的《联合决议》。该决议明确:“为贯彻《转化法》,决定的政府行为推动、企业行为实施的模式,和动态联盟、平等协作的方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科技产业化转化服务体系’;”宣布:协作联合体由邵司长(思可达公司法人)任理事长,李恒光(公司总经理)代表资方任常务副理事长,唐司长(公司副总)任秘书长;由李向会议报告了“协作网”的具体工作思路;同时决定:鉴于“协作网”不是独立法人,各参与部委也不能直接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因此,协作网的日常工作皆由思可达公司受理和负责(执行和承责机构),对外活动协作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签处(如:协作网与澳门的合作协议就是由时任“协作网”秘书长的裴主任签署的)。(私家侦探)

在协作网筹建之初,李和唐司长两次到民政部咨询,答复都是:“像你们这有政府参与组建的工作协作体,不须,也不能进行民社登记,至于《条例》修订后怎样尚不确定,你们可以先行开展活动。”相关部委单位也都认为:组建协作联合体(协作网)开展转化工作,是职责范围内的事,何况《转化法》也有明确要求。但为了更明确体现“协作网”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工作平台,而非民间社团,故由相关部委单位联合盖章行文,确定“协作网“直接使用思可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并简化名称为“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CHC)”;为此,还专门召开了二次联席会议,正式宣布了上述决定。也就是在本次会议上,国务院科教领导小组委派办公室负责人到会讲话明确肯定“CHC”是多部委与企业联手,“对科技工作市场化组织模式创新实践,一定要克服困难、长期坚持……”

CHC的产业化协作工作受到各方面的欢迎和支持,此时参与的部委达15个、地方政府的科技部门近30个,接受协作服务的产、学、研等单位近300个。但是,直到1998年,作为CHC活动全部资金来源的思可达公司,由于科委方面股东约定的资金90%多未到位,导致公司经费困难,科委方股东代表,时任思可达公司法代的裴主任认为这种公益性的CHC工作无利可图,便以“因工作重心调整,决定放弃法代和退出CHC成员资格。(此后经大家反映此举不当意见,便由科技部高技术司顶替中心作为CHC的核心成员了)。此时国务院机关调整已经完毕,为了使CHC工作与调整后的部委单位连接和名正言顺,相关部委于99年再次召开联席会议,并再次以联合盖章的方式对CHC进行了重新确认,会议《决议》还特别明确了“鉴于产业化工作需要长期稳定开展,今后,CHC工作不受核心成员调整变更的影响……”,CHC可继续按照“企业法人加协作平台”的模式,以自然科技划分,创建领域类的专家协作平台(专家委员会),以便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并加速《联合决议》规划提出的“中国特色的科技转化和产业化社会服务体系”的创建任务,明确了:“由李恒光继续兼任常务副理事长、唐司长继续任秘书长,由王大衍院长任总顾问(他还做了重要讲话)。理事长单位由核心成员轮值”等决定。此后不久,因唐司长退休又委托李兼任了秘书长。

CHC的工作一直受到各方面领导的关怀支持,如:宋健主任亲临中试基地视察、李学勇部长当年专程赶到CHC展示厅与会者作推介,科技部林泉秘书长多次带领我们北上南下开展工作对接、朱丽兰部长听取了CHC在澳门活动汇报后,更是语重心长地鼓励说:你们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多搞些活动,只要对科技转化有好处的,你们尽可大胆开展,并长期稳定地坚持下去……。”

李兼任CHC事务副理长16年,思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秘书长12年,始终牢记领导的嘱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法规政策,老实做人、竭力工作,李与同事们坚定执行《联合决议》和《重新确认决议》精神。在没有向国家财政和相关部委要一分钱,CHC也不向社会收费的情况下,全靠思可达公司(包括中试基地的建设经费)的支持,和市场化协作模式的配合,先后完成了近万项科技成果的鉴选推介、国务院港澳办批准在港澳的系列科技活动,我国首届科技成果保障实施协作展会,参与策划启动了北京科技产业国际周(科博会)、中关村IT创新产品品牌许可推介,曾创建协作式“中试”基地一批(但后来大部分被中心以挖墙角方式毁掉)和产业化配套中心、工作站等协作平台项目……。由于CHC模式(在政府指导下的企业法人加协作平台项目)的动态协作机制,十分适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技工作需要,因此,才自力更生地获得生存发展。截止2010年,已经拥有各行业领域专家数千名,科学组成了不同领域的专家委员会30余个,加上近十万人的双向协作专职队伍,已经可以同时面向约40个领域的上千个项目提供服务(《联合决议》提出的“创建科技转化和产业化社会服务体系”的目标初步实现)。仅在2010年,CHC还被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北京市政府主办的活动授予“最佳组织奖”,李也被“中华之魂”活动评为“全国十大创新人物”,被有关政府誉为抗震救灾“爱心人士”等社会的肯定和鼓励。(以上是根据有关资料和我们自己所闻)


 楼主| 高抗冲 发表于 2012-3-7 22: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由于李的能力、素质有限,加上这种创新性产业化工作的市场化、社会性特点,工作中也有很多问题与不足。然而,16年中,在李直接负责的范围内发生的涉及CHC诉讼,也只有这一宗,而此案孙高峰是我单位02年的协作平台子项目合作人,因其涉嫌违法被本单位整顿并通过胜诉由法院查封了他的财务证据(后被他的公安朋友擅自拆封)。在其犯罪将彻底败露之时,孙采取贼喊捉贼和有钱能买鬼推磨的手段而污告所致。事实上本案早在2008年对我关押30多天后,西城检察院以孙告我的“虚构、冒用CHC”不成立,不予起诉而释放。(孙则因巨额诈骗被抓捕归案)。时隔三年后再次抓李,案卷中也只多了一份民政部2011年5月份的行政文书而已!

由此,可以显见以下问题:
1、在科技产业化鲜为人知时期,CHC协作网作为“摸石头过河”年代的科技工作市场化模式的探索创新实践,不仅属相关部委的职责范围,更是时代的产物。而且,历史证明:是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市场化规律;不仅可填补我国科技转化产业化社会服务体系的空白,还可通过协作平台对热爱科技产业化工作人才开放安置,有利于化解科技群体参与社会管理渠道不足的社会性矛盾。为什么只因一个不法分子的恶搞,或某行政领导的个人观点,就全盘否定?如此,不但会挫伤相关部门主动创新工作的积极性,更伤害了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的投资者和怀揣赤子之心的献身工作者。如此卸磨杀驴,是负责任政府的行为方式吗?

2、凡新生事物或创新,本难一步完善。CHC协作网组建于16年前,当时,不仅民政部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新刑法》。不仅如此,在CHC创立之初和近些年里,我们都曾反复向科技部、民政部主动咨询,请求指示(仅以我个人名义就曾分别向李学勇、万刚、李立国部长多次书信、报告和寄材料),在始终未见一字答复的情况下,突然大开杀戒,致我们于死地。如此“不存而诛”(甚至妖魔化)的方式,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夫子就曾批评为“暴政了”(更重要的是:民政《条例》也没有规定像CHC这样的“政企协作平台”必须进行在民社登记的条款)。何况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倡导社会管理科学化,最大限度保障安定和谐的今天!民政部如此行政合法吗?符合中央精神吗?

3、现在,由于不法分子运用“鬼推磨”的方法,经三年运作,终于搞出了一纸可以让司法部门作为“上峰宝剑”的行政文书,北京西城区检察院就一改三年前已经做出的司法结论,其公诉人无视《刑法》规定,以“非法组织自成立之日就不合法”为由,要求法庭对李一个第三任负责人定罪(CHC既使非法,也不是李一人成立的),这公平吗?符合《新刑法》基本原则吗?

4、当初,科技部方面与思可达中试基地公司的合作,本质上是互助互利为前提才成立的。然而,科技部方面只以发文称:“全面支持中试基地建设”为诱饵,成立北京的思可达公司获得投资运作CHC协作网工作至今,科技部方面不仅没有向中试基地输入一个项目和给一分钱(就连合同约定的注册资金也是90%未到位),而作为投资企业一方烟台思可达基地公司为了守约,一直坚持原定的中试基地性质建设内容不动摇,而一次又一次地失去其他开发良机,(因科技部方面的上述发文使其定为科技部属下的中试基了),已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但科技部2010年7月以办公厅名义发文要求全面退出,此举坑人过深,诚信何在?思可达公司、CHC本是政府号召、政府批准和直接参与的近乎公益性的产业化协作平台,科技部方面不仅投入、支持不到位,而且一有风吹草动便以“退出”逃避,甚至说谎话、出伪证、落井下石。如此行为,不仅无诚信,也是失职推责!政府部门作为公共社会的管理者,此二者缺失必将为人民添灾,给国家添乱!这样的行政部门难道不应该检讨、纠错、追责吗?!但我们仍然相信这只是个别人的错误意识和观点影响而至。

李也是出生于一个建国前工农老干部的家庭,虽然李在下乡时曾任知青组长并成为当地数万知青中最早一批入党者,但是,李没有孙某那么有后台关系(他自称是某副主席的私生子),更没有他那么有钱(他自称有100亿)。因此,李的确是个小老百姓,然而,仍是人民的一分子!因此,我们在叫天地不应,走投无路,又梗喉难吞的情急之下给你们写这封信,请求您们评评理,给个说法。我们 希望科技部注重诚信,兑现承诺;请求民政部尊重历史和客观事实和现行法规,撤消不当民政文书;请求司法部门特别是西法王红奎法官公正执法,起码终止继续关押李恒光,以便能出来治疗日益严重的疾病。(转自:私家侦探)

举状人:思可达全体员工及李恒光 家人
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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