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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亏”是否等于实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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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2-7-17 21: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中期预亏公告,今年是两市成立以来的第一次。这主要是证券法律、法规等不断完善所致。《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的,应“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可能是《证券法》自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缘故,去年中报公布前,亏损公司都不发预亏公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稿)》第七章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属“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的,和属“遭受重大损失”的,且“所涉及的数额达到7.2.2条所述标准的,比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予以披露”。7.2.2条所述标准,指: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二、“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从规则修订稿的规定看,它对应临时公告的可能亏损的金额有了具体的最低标准,即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的10%以上。它使得《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得到了细化。当然,笔者并不认为这一最低标准就是《证券法》所指重大亏损的最低量化标准。但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比没有标准总要好些。公布1998、1999年报前,上市公司发布“预亏公告”,都是按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的规定执行的。今年中期的“预亏公告”,并无中国证监会公开通知的要求。政策的精神已充分地体现在法律、法规体系中。“以法治市”,于细微处得到了体现。不过,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按《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稿)》的规定,那些亏损的绝对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在总资产10%以下的,公司也可不发布“预亏公告”。此外,那些中期亏损额在去年全年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下的,也可不发布预亏,尽管其亏损额可能在100万元以上。
  这样,从理论上看,今年中期“预亏”公司家数也有可能少于实际亏损的家数。1999年报公布后,亏损公司家数与“预亏”公司家数相一致。当时,发布“预亏公告”是按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执行的。但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并未对亏多少才予公告,作出量化标准。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稿)》中量化标准的确立,可以改变亏损公司家数与“预亏”公司家数相一致的局面。但从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有“不亏则已,一亏惊人”的倾向。1999年亏损公司中,没有1家的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下。如果考虑这一现状,那么,“预亏”公司家数仍有可能与实际亏损公司家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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